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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子的保险费能继承吗

2000-07-04 来源:生活时报 果培 我有话说

陈梅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险,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幼子,1999年夏,陈梅携子外出旅游,途中不幸发生车祸,母子二人双双遇难。陈梅之父陈老汉向女婿提出平等继承这10万元的要求,不想却遭到了断然拒绝,陈老汉只好向法院求助。

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关键法律问题,其一,陈梅之子的受益行为到底是否发生?陈梅与其子是同时遭遇车祸死亡的,若无法确知谁先死亡,推定为长辈先于晚辈死亡。据此规定,陈梅死后,其保险合同中的受益行为随即发生,根据其指定,其子为10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。其子系受益后方才死亡。因此,10万保险金已属陈梅之子的遗产;其二,陈老汉能否继承其外孙的遗产?依照继承法的规定,父母、夫妻、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,而外祖父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。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前提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。而本案中,陈老汉的女婿是陈梅之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其已明确表示接受继承,对这10万元,陈老汉自然就不能主张权利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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